第一编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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