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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