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 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 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 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 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 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