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 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