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 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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