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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