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 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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