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 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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