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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