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零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