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五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