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 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 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