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时 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