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