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