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 地役权一并转让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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