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 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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