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