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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