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 一般规定13,1,1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 1、3条 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 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 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2 8 2。6条 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 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 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第6,2.2,8.1 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