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3条、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 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 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如项目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 13,1,2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 1,2,8、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 包括风环境、声环境 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 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1条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6、2,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 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