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3条 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 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道路布置 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2。8,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 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 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 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 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6。2 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合理选择绿化形式 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 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