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2019第8、1 3条 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 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2。8,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 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6,2,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 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