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1,3条 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 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 建筑风格相协调 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 13、1、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2。8、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 景观场地,景观小品 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6,2 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 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 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