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3条、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 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 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9第8。1,2 8,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9第6 2,2,8 1 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 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 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