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 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2019第8 1,3条、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 13,1.2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1.2.8,2 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 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6.2,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 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 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