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 1,3条 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道路布置 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1,2。8 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9第6 2,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 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 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