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景观环境设计13,1 一般规定13 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3条.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 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 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1。2 8 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景观小品.景观水景 景观照明等,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 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6。2,2,8、1、3条 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 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 13、1 4,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 在建筑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