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景观环境设计13.1,一般规定13,1,1,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 1,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3条,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尊重场地的规划设计、与场内建筑与道路布置,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如项目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道路布置、停车场等设计应和建筑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表达一致、13、1、2,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 3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8、1.2,8,2,6条、景观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和形式可分为景观植物,景观场地 景观小品,景观水景,景观照明等 在设计这些景观环境时.需充分考虑与其关联的各种环境质量.包括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13、1、3.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3、1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6、2、2。8。1。3条.景观环境设计要满足各场地使用功能.不应片面强调某类景观,配建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选择绿化形式,加强绿化养护,提供养护通道及灌溉点位,鼓励使用无公害的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植被健康水平.13、1.4 本条源自于原标准第11,1。4条 为了将景观环境设计与场地设计相协调统一,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景观环境设计都宜同步进行,满足绿色设计目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