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加氢站可采用氢气长管拖车运输。管道输送或自备制氢系统等方式供氢 加氢站可与天然气加气站或加油站联合建站 3 0,2、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3 0,3。加氢站内储氢罐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罐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1000kg,3。0,4,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0、4的规定 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3,0,7。加氢站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3 0,8 加氢站内设有制取氢气的自备制氢系统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3,0.9,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加油 加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 0,10 加氢站采用移动式加氢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技术要求 GB。T,19774和,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