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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 1 2,1,4,1.4,3,4 1 7、4.1、8、4、1,9、1,4 2 8。4、3,5、4 4 1 1。4、4.4.7,4。5 2 4。6。4。3,4,6,7,5.2.1,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 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 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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