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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 4。1,2,1 4、1.4,3.4、1,7、4,1。8 4 1.9 1 4.2。8、4。3、5、4。4、1。1。4、4,4,7,4 5。2 4、6。4、3。4,6.7,5、2,1.5。2。5、1、5、2、9。10。1、4,3 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 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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