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1.4.1。2,1 4,1。4。3。4,1 7、4,1、8.4。1、9,1、4、2。8.4 3,5,4、4。1,1,4,4.4.7,4,5 2.4、6、4,3。4.6、7,5.2.1、5,2、5、1.5。2。9。10。1。4 3、10。1,5。10 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