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 4,3,4、1,7,4,1.8,4.1,9.1、4 2、8、4 3、5。4 4 1.1,4 4。4。7。4,5,2,4,6。4,3、4,6,7,5,2、1,5。2,5,1.5。2,9、10.1 4.3 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 何哈娜 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