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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1。1.1,4。1、2.1,4。1,4,3、4、1 7 4.1。8。4、1、9 1。4、2,8。4,3,5。4。4,1 1,4,4,4、7 4.5,2、4,6,4、3,4 6,7、5.2。1,5。2。5、1 5.2 9,10,1,4 3。10.1。5,10 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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