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 4、3 4、1 7.4.1。8.4。1,9 1。4,2、8。4,3.5。4 4,1、1。4,4.4。7,4、5。2、4.6,4、3,4、6。7,5、2。1,5.2,5,1 5.2 9,10。1,4、3。10,1 5 10、2。17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