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水煤浆供应系统8。1,一般规定8。1.1、新建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按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规划容量。来浆方式及气象条件等因素,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扩建的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水煤浆供应系统 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已有工程相协调,8.1,2,因改建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原有供应系统相协调,8,1 3、当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并在同一工业场地时、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水煤浆生产系统有机结合 统筹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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