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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煤浆供应系统8。1,一般规定8。1.1。新建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按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规划容量,来浆方式及气象条件等因素 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扩建的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已有工程相协调 8、1,2,因改建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原有供应系统相协调,8。1、3。当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 并在同一工业场地时、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水煤浆生产系统有机结合,统筹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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