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水煤浆供应系统8,1 一般规定8、1,1、新建的水煤浆供应系统 应按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规划容量、来浆方式及气象条件等因素,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扩建的发电 供热或气化工程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已有工程相协调 8,1,2、因改建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原有供应系统相协调,8。1,3、当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并在同一工业场地时 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水煤浆生产系统有机结合、统筹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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