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构胶粘剂4.1.一般规定4,1 1,为了使结构胶粘剂,以下简称结构胶,具有各类工程结构安全使用所要求的性能和质量。必须根据基材的种类 特性,胶的固化条件和使用环境等的不同分别进行设计和配制.才能使不同品种的结构胶均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耐久性能和经济性,同时。安全性鉴定时。应分别进行取样 检验和评定 另外。应指出的是、本规范之所以不包括中、高温固化型的结构胶,主要是因为其所要求的粘结设备和工艺条件很复杂,在工程结构施工现场条件下一般很难做到,即使有少数施工单位做得到 也只能作为个案处理.因此,当工程有条件使用中,高温固化工艺时,其鉴定标准由本规范管理机构另行专门提供,4,1 2,在胶粘工艺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胶粘剂一般按常温,中温.高温和特高温分成四类,适用温度的范围.分别为.55 80,55 120,55。150 和。55,210。但这在工程结构施工现场的常温胶接的条件下、是很难达到的、为此 本规范根据调查和验证性试验的结果.分为.45,60,45。95.45,125.和。45,150.四类。但本规范仅列,类 而对.类胶则作为个案处理,因为前三类已有较成熟的工艺 而第 类胶的常温固化工艺还很不成熟.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4,1。3。结构胶粘剂的使用年限,在一定范围内 是可以根据其所采用的主粘料 固化剂、改性材和其他添加剂进行设计的.目前加固常用的结构胶.一般是按30年使用年限设计的.因此、若要进一步提高其使用年限、则应进行专门设计。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通过专项的检验与鉴定,为了保证新建工程使用结构胶的安全.凡通过该专项鉴定的结构胶,在供应时均应出具。可安全工作50年.的质量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1 4。这是因为粘料 固化剂、改性剂.添加剂。颜料,填料,载体,配合比。制造工艺,固化条件的任一改变,均有可能改变结构胶粘剂的性能和质量 因此.应将有上述任一变更的胶粘剂视为未经鉴定的胶粘剂。这是胶粘剂行业公认的规则。且涉及使用的安全问题、故必须作为强制性条文予以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