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4。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4。4,2、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4,2。1.表4.4。2.2和表4,4。2。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 5的要求.3,胶的粘结能力检验 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4 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除锈 糙化。钝化等、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5 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尚应使用耐蚀底胶 4,4.3、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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