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 4 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 基层 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 4。4、2 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4。2。1,表4,4,2 2和表4,4。2,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5的要求,3.胶的粘结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 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 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 4、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除锈。糙化,钝化等。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 5、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 尚应使用耐蚀底胶,4.4,3,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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