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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 4.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4,4、2、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 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 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4,2 1,表4.4。2 2和表4,4 2、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 2、5的要求.3 胶的粘结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4,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 除锈 糙化.钝化等、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 5 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 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尚应使用耐蚀底胶,4,4,3,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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