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 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4。4、1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结构构件为基材.基层 粘结加固材料用的结构胶及其配套底胶和修补胶的安全性鉴定,4,4,2,以钢为基材粘合碳纤维复合材或钢加固件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 其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基本性能鉴定和耐久性能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加固用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应按不少于50年确定,2、结构胶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鉴定,应分别符合表4 4 2.1,表4,4 2。2和表4。4,2 3的要求.其耐侵蚀介质性能的鉴定应符合本规范表4、2。2。5的要求。3.胶的粘结能力检验.其破坏模式应为胶层内聚破坏,而不应为粘结界面的粘附破坏、当胶层内聚破坏的面积占粘合面积85.以上时.均可视为正常的内聚破坏.4,用于安全性检验的钢材表面处理方法,包括脱脂 除锈.糙化,钝化等、应按结构胶使用说明书采用,检验人员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5。当有使用底胶的要求时.检验、鉴定对其性能的要求.不应低于配套结构胶的标准.对粘结钢材用的底胶 尚应使用耐蚀底胶。4、4.3,以钢为基材结构胶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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