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82-2016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 3.3 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程序和组织
- 4 通信管线
- 5 通信线路
- 6 设备安装和配线
- 7 电源系统及接地
- 8 传输系统
- 9 公务电话系统
- 10 专用电话系统
- 11 无线通信系统
- 12 视频监视系统
- 13 广播系统
- 14 乘客信息系统
- 15 时钟系统
- 16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7 通信集中告警系统
- 18 民用通信引入
- 19 公安通信
- 20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D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E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F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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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1.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复验。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1.3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工程。 2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符合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之间接口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1.4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验收的检验批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验收应包括设备、材料的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实物检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外,均应按进场的批次全部检查;资料检查应包括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全部资料进行检查。 2 工序质量的检验批,除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数量外,其余条款的检验数量均应为施工单位对全部项目自检,监理单位应对主控项目抽检或见证检验。3.1.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中,凡有区间设备安装侵入设备限界,或车载设备安装超出车辆限界的,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