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5,1,一般规定5。1 1.明确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核定和核算的方法。5.1 2 进一步明确小型车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5、1,3,对原标准中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的情况予以明确。即此类大型停车位是指.易造成大型客车集聚效应明显的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5.1,4。考虑到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在城市建设中愈来愈被重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数量应予以明确.配建数量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的相关要求,5,1、5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4,1,7条的修改。原标准中关于装卸货位尺寸的内容现调整至第4章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部分,各条内容修改说明如下,1,第1款、原表述,增加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将.设置。改为 增设 表述更严密、2 第3款、补充办公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的货车装卸车位的配置要求 3,第4款、明确货车装卸车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的条件。5 1。6,由于不同区域的开发强度与交通供应水平不同.其停车.特点和停车需求不同,根据区域差别化及动静态交通相协调的原则.本标准的停车指标也采用区域差别化策略.将本市分为3个空间范围、一类区域为内环内及市级中心与城市副中心.二类区域为内外环间.除一类地区外、郊区新城及重点开发地区,三类区域为外环外,除一类和二类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对照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表选定应配建的指标 图6.停车配建标准区域划分示意图5,1,8 新增条文 明确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应满足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