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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市政设施、公共广场 公共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沿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承建单位负责,拆迁工地和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 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中心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不明确的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处,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承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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