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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 保洁和车辆冲洗 室内管道及化粪池疏通等经营性服务。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第四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 人员 装备等条件.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第四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进行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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