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四十二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十三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四十四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安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