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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部门协作.责任到人。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建设,规划,工商 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协调。执法工作.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八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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