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第五十六条、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 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 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 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五十八条。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 避免重复开挖,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五十九条,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三 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 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 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第六十一条.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 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四、跨越铁路 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 并遵循以下原则,一 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 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 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三、规划红线宽 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四 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 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 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 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 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 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第六十三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 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 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第六十五条,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 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 架。设应当采取让 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第六十七条,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