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 完善监督机构建设 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 2007 184号 等法规、规章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依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查各州 市,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法律法规、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州.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 清正廉洁。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受监工程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监督人员不少于本站人员总数的75,三。省及省会城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州 市 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 县。市,区.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量监督员不少于监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督机构可设置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四,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相应的应急车辆保障和工作经费.七。有适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配备回弹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等开展监督抽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八、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建立健全技术,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及廉政建设管理等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和工作程序、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 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九、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与上,下、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网上互联互通 十,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技术职称,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 含本科 学历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州,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县,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具有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和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参公及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应满足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县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 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 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取得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可不受上述1、2项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1、2项中,1,条件限制.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二.助理监督员满足以下条件、基本条件.1 具有从事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的。2、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的、3,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监督范围助理监督员主要协助质量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九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新申请成立监督机构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需初次考核、所有监督机构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机构每年的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验证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考核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所有监督人员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监督人员每年的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岗位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监督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 以下统称省级检查组、每年对州,市 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其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州。市,级监督机构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以下统称市级检查组 每年对所辖县、市 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并将本地区年度检查情况上报省级检查组,省级检查组根据州级检查组上报情况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定 其结果作为县、市,区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工作情况的年度检查动态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 对监督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及监督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直至当地政府等处理措施 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统一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年度检查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年度检查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等,第十五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执行国家 云南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三、所监督范围内项目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四,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五.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六,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检查记录 七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八,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监督工作中对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严格把关。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九,年度动态管理检查及整改情况 十,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二,执行国家。云南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四。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五,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进行信息化填报情况。六,参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七。年度动态管理检查及整改情况。八,监督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第十七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程序,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省级考核组。负责对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实施,省级考核组直接对省级和各州,市,本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二.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统称市级考核组.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初步考核、并将初步考核结果上报省级考核组,省级考核组根据市级考核组初步考核结果并结合动态管理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认定,三、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组进行考核.各级监督人员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四.省级考核组对各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监督情况,五、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第十八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结果判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 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二、指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三 未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四 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五、在监督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行为的,六、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 影响恶劣的,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的,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三,因监督失职 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执法的。六。未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上报的。七。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一,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 责令限期整改 通报当地政府,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其监督工作、直至收回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三,对考核中发现业绩突出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进行通报表彰、第四章。监督工作内容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整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八。按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员制度,信息管理工作由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负责人、或副站长、负责,信息管理员应按规定及时统一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填报资料,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一 宣传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文件 遵守监督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二,根据所监工程特点。组织。参与、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及时统一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网上填报相关资料,三.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工程质量状况,四。组织、参与 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检测单位在项目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相关人员的资格,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表,和。云南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 暂行,中涉及质量方面相关信息,六、按规定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七、完成监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情况.三.抽查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四。抽查各方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五。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六 抽查工程质量文件符合性等,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创优的工程项目加强过程监管。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参建单位按照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价。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云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审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核查申报资料,明确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受理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监督工作程序和方式第三十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测、四。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 应当审核以下有关资料。可用复印件,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建设工程电子图资料预检备案表 四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机构组成及负责人资格证,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监督巡查和抽查为主要执法方式 根据工程类别 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 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分类监督、差别化管理,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巡查.抽查的频次 时间节点。内容和方式,明确对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等,监督机构在每次巡查,抽查前确定巡查、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将巡查,抽查情况形成记录归档.第三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三,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情况.六,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七,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情况、八 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的文字记录、图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监督档案,按规定统一归档保存。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二,监督工作计划.三 监督巡查,抽查记录.四。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五 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不良记录。六、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验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工程质量监督过程所形成的其他文字材料,照片 音像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 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发现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四.指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第三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一 监督工程项目概况,二。申报优良等级评定的工程项目。三,评定为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项目,四。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六。行政处罚记录在案的单位和个人、第六章。监督责任第四十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未设立.未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或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质量监督机构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监督机构职责、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和人员除按照本办法中履行职责外.还应履行有关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职责.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年度检查表。2、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年度检查表、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 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5、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6,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7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8,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9.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10。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和涉及结构安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12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记录 1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下载,附表1 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