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二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 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五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 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景观道 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2 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 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影剧院 宾馆 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 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 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二十九条,临城镇主.次干路 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第三十条。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