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村庄规划第六十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第六十九条。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第七十条,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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