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村庄规划第六十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 按规划实施.第六十九条。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审批.统一建设 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 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第七十条,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 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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