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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第五十四条,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 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 之和的1。2倍。即、H,1、2,W S。见附图1。第五十五条,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 S,即、H、S,见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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