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 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 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 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 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 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