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 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执行.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 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 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 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