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 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 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 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 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 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 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 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