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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 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 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 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 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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