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 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 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确需新建建筑物的 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 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 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