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 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 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 商贸,商务办公 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 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 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等建设 4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 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 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 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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