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 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 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 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 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 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