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 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 增加绿地.降低密度 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 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 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 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 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 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