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 执行。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 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 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 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