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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 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 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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