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 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 中小学 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 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 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城镇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 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 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第二十二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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