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 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 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镇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 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