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 2的规定、三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 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 幼儿园教学楼 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 或规划控制红线 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镇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 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 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 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