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 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 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