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 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 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第二十二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 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