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二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 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 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 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 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 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 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