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 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 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 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 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 或规划控制红线 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十九条、城镇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第二十二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 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 1000m.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