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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二.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有条件的县城、应当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暂不具备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条件的县城及其他建制镇。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城建档案。第五条,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前款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 风景名胜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消防工程等。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该建设工程的规划 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载体的原件.并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技术整理符合标准.第七条.列入报送城建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参加,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初步审查。第八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本单位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 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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