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一.总则,一.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变化,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环境质量。规范公共设施配套.指导规划编制 便于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居住区相关规定。规范。结合百色实际情况 制定,百色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百色市主城区内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百色市主城区以外的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旧房改造区,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三、本标准中所称的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一般为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相对完整。并进行一体化管理的生活聚居地、用地分类为国标居住用地,代号R。规模过小 混合开发、扩建。被城市道路分隔等特殊情形应结合周边结合周边相邻地段具体规划情况 参照本标准执行,根据百色市城市实际情况,将居住区人口规模划为四类。分别为,1.2万人以上,4000,12000人.1000 4000人 1000人以下。居住人口按每户3 0人计算,四、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其服务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欺配置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应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按设置标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五,本标准中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泛指公益性服务设施。经营性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市政设施 绿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地等,六。居住小区建设中应充分保证公益性服务设施、教育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设置、限制在居住用地内配置过多一般性商业性设施用地,鼓励建设半公益性的服务设施如文化活动 社区医疗和养老设施 方便居民生活,二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设置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大类、分别为。第一类,公益性服务设施,1,包括社会服务和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用房主要用于办理社区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功能.包括社区办公。社会家政服务、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治安联防,计生服务、图书阅览等。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及附属用房、为居住小区内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提供服务,2 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 3.社会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小区内部。方便居民进出.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结合其他公共建筑或住宅设置.但应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和一定的停车场地,大于300平方米须独立设置。第二类。经营性服务设施 1,包括为不区居民服务的一般性商业设施,包括农贸市场和商业零售等服务设施.和半公益性服务设施,为居民所共有,可进行商业化经营的设施、包括文化娱乐,社区医疗、养老院,托老所等设施 2,一般性商业设施.不含农贸市场、一般安排粮油,综合百货.日杂,餐饮以及美容美发 修理等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便利设施、其总面积不得大于小区总建设面积的2 应设置在小区内部,面积大于600平方米、且设计为集中开口的商业综合体形式的,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沿城市道路布置 3 农贸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有直接开口,保证足够的停车场地、并与住宅保持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4,小区文化娱乐设施。会所.一般提供文娱。健身,影视 青少年科技艺术活动 老年人学习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丰富社区居民业余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般在小区中心,结合小区集中绿地布置,5.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6。养老院.托老所.主要满足老年化社会居民对养老设施的需求,养老院、托老所可以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服务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h以上日照要求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三类。教育设施、1。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 2、中学 小学应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结合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小学的出入口应避免设置在城市干道上,教学楼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 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的间隔,学校操场宜向社会开放.综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3、托,幼园所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 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幼,托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面.建筑层数不宜高于3层,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四类,市政设施,1,包括给排水设施.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环卫设施、煤气设施,通信设施等,2,公共交通首末站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位置.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计算。3.新建改建居住区达到一定规模后应设置垃圾收集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米.小型运转站按2。3k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 4,其他市政设施需根据各行业规定合理设置,第五类 公共绿地,广场、1,鼓励小区绿地集中设置,在满足千人指标的前提下、至少60.以上面积的公共绿地须集中设置为一处,并不得被机动车交通所分隔.同时满足宽度不于8m.面积不小少400.的要求,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同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上述公共设施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公共服务设施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地利用居住区人防地下空间。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以分期建成的居住区 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三.公共服务设施控制体系,1.本标准中对公共设施规模与设置要求分别采用了千人指标.一般规模,限定值和服务半径等指标综合控制、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进行小区规划时、应根据小区规模。布局合理进行项目安排和确定规模,指标中有明确上下限要求的。在确定公共设施规模时不得突破,市政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处一般规模来确定,其他公共设施可参照千人指标执行,2,在五大类公共设施中,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养老院 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社区消防点一般在进行分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规中确定、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条件中规定的规模和设置要求进行配置 其余设施除特别注明外。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设置.在规划设计时,如确需增加,减少配套设施或调整规模.应事先征得规划主管部门同意,3、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居住区总用地的35。旧区改建不应低于30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化广场,4、为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落实,上术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中小学 公共绿地外,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不得低于6 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不得低于3。四,停车场 库、1 公共活动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2,居住区内居民停车在满足服务半径150米的前提下 应相对集中设置停车场库。鼓励利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地。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3,在老城区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定。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定.高级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 5个车位标准设定.在老城区以内的、按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块所处不同区位合理确定、五 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取得合法土地开发资格的地块,除已经报送规划方案并得到初步认可的、其余的地块在编制规划时除了满足控规条件中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外、其他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研究决定,2,本规定解释权归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3,本标准参考依据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J406,2005、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7.2006、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附表、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览表,备注.上述项目加,的,在编制分共规划,控制详细规划时确定,建设单位须严格依据设计要求或土地出让条件中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他项目除特别注明外 均应对照上表和规定中的设置要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