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景观和环境控制4、1。建筑的景观控制、4 1,1、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高低错落活泼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装饰立面.结合建筑功能 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4.1.2,建筑色彩应以淡雅为主.对50米以上高层建筑色彩须严格控制.4,1 3.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 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建筑立面,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严禁设置各种暴露窗外的防盗网,4,1。4,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置外露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置在人行道侧 确须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 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4,1.5、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宜大于0,45 东西向不宜大于0,30 南向不宜大于0,5,4.1、6.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应以坡屋顶为主。外墙宜采用淡雅色调 4 2.关于围墙建设,4.2 1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和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 其临街部分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4、2,2 在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确需建围墙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 5米。围墙与建筑红线应设置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4,2、3.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进行美化处理.高度原则不上得超过2 2米 建设工地可以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施工期结束后应当无条件拆除、4 3,沿街建筑室外装修。4、3,1。沿街建筑室外装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造型.尺寸,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 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4,3。2,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的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4.3,3 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 含冷却塔 等设施、4,3,4。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 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 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材质宜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材料其面积不宜超出主立面面积的30、4 3、5、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出规划道路红线。4,4,建设场地环境设计、4.4,1 建设场地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4,4.2 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休闲的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 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业主应负责对灯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室外环境设置与楼体照明系统应纳入竣工验收内容,4,4,3 建筑物楼前广场 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相互协调,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 并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硬地铺设宜优先采用花岗岩石材、高标号铺地预制混凝土.广场砖等材料 4,5,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4.5 1.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栏,牌、应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栏,牌 的设置地点、制作方案统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设置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政部门申报施工许可、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5。2,城区临城市干道新建十层以上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非广告位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4、5。3,城区临街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 招牌及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超过1 2米、且须退道路边线0.5米,属混合道路.骑楼的,其户外广告牌 招牌及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大于1,5米.凡外伸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构筑物距人行道路面的净高度不得少于4。5米.距主要交通要道的净高度不少于5,5米、4。5 4。鼓励和提倡商业广告以竖向 凸出的灯光招牌方式设置,4。5.5,屋顶广告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的1,8,最高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