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1.规划建设用地控制.2,1,1.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分类。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 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2。1、2.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 3,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 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3.2人计算。2 1.3.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及本章的规定,2.1.4、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2,1。5、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2,1,6.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住宅层数,居住区。小区.组团 低层。28。4026。3721。30多层,18 2518。2514、20中高层。17,2614,2012 16高层,17,2610。158。11注、1 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2。1.7.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 5的规定,表2、5,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15,2512 226。123。道路用地 10,189。177、154。公共绿地,7,5,185、153.6居住区用地,1001001002、1 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 6的规定,表2.6,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住宅层数。住宅建筑净密度。低层、43多层,32中高层 30高层,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 下限值、2.1,9、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表2。7.居住区用地平衡表项、目 面积 h 所占比例,人均面积,人.一、居住区用地,100。1住宅用地。2公建用地,3道路用地,4公共绿地、二、其它用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2,1,10,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表2、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项 目。计量单位,数量.所占比例.人均数量、居住区规模总用地面积。h.其中.居住区用地面积,h。其它用地面积,h.总建筑面积.万。人 1,地上建筑总面积.万。100,人,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万.人,公建建筑面积 万.2,地下建筑总面积、万.人,居住总户.套,数。户.套,100,其中.90、户、套,90。120。户。套,120 户 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数。人 户,住宅平均层数.层.人口毛密度 人,h,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人 配建总停车位,个、车位、户、其中,地面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 个,2、1.11,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3,组团路、路面宽3、5米、4 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2,1 12。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2。1,13,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2。1、1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 5米,纵坡不应大于1 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2,1,18,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表2 9,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备注.机动车道 0,2.8.0。L、200m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 0,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非机动车道.0,2、3,0。L,50m。步行道 0。2、8,0、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 次要步道坡度 15.注。L为道路坡长,2.1 19,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 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 旧城区0 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 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 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 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2、1、21,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2。2。建筑容量控制,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2。2、2,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2、3.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 的规定.2 2 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表2。10。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容量用地类型。新区,旧城区 建筑密度 不大于。容积率.不大于,建筑密度 不大于 容积率。不大于.居住建筑,低层独立式住宅.180、3200。4其它低层住宅.250,7300.8多层 中高层,301 7332.0高层,253.5254、0办公建筑.多层 35、40,高层 35、40 商业建筑.低层。45。50,多层,402,5483、0高层、405、0486.0商住综合楼,多层.35,40.高层 35 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单层、351.0401、0多层、301。4351.6普通仓库.单层。50。55、多层、351,4451 6注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 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2 2,5,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2、2,6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2,2、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层 2、2、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2,2。9.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表2。11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用开敞 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FAR、2,0,1、02,FAR,3.0 1,53,0,FAR.5,0,2.0FAR,5 0,2,52、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3,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规定。2.3。2。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 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 同一街区 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2、3,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2,3,4。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2。3、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的后退距离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 H1.4。5米,H1,5米,2、3.6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3 7,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2、4。建筑间距 2,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2.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表2、12、建筑间距规定表 以下简称表2。12,的规定,2 4,3,居住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开口天井东西向长度大于8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2。12规定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5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用于厅 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6米.3 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2 4、4。旧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表2、12最小值取值、其间距不小于两座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0.7倍,并按2,4.6款取值 2,4。5,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 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4。6,相邻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 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2,4。7,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2,4、8,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边线间距计算,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 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表2.12 建筑间距规定表 区位,层数,间距比,备注。居、住.建,筑,主.间、距、新、区、低层。1,2H最小值9米。多层。1、0H最小值15米 中高层,1、0H最小值7层20米,8层23米,9层26米、高层。30,0,3.H.30。最小值30米、旧、城。区,低层 1、0H最小值6米.多层 0、8H最小值4层10米。5层12米、6层14米 中高层,0。8H最小值7层16米 8层18米 9层20米,高层,25.0。2,H.25.最小值25米、侧。间、距。新。区 低层.0.5H最小值6米 多层.0,5H最小值9米,中高层,0.4H最小值7层10米,8层11米。9层12米、高层.0,3H最小值15米,旧、城,区 低层 0 4H最小值4米 多层,0,4H最小值8米,设通道 6米。不设通道,中高层,0,4H最小值7层8米,8层9米。9层10米。高层,0。25H最小值15米 有窗。10米、无窗、非居住。建筑,幼托建筑。1、2H。学校、1 1H两教室长向相对不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1、1H.其他 0,8H。备注、1,间距取最小值时,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2,间距基线按建筑外围,含封闭性挑出体,的垂直投影计算。3。当建筑边长大于15米时,按主间距计算,主间距与侧向相交时取平均值。4,对按此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 应按消和通道要求控制。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5,旧城区是指鹅城区、具体范围见附图一,2.4.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 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东西向布置时 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 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2 垂直布置的间距、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 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3、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2,5、建筑物退让 2,5 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 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2 5.2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退让图示,2。5。3 沿用地红线边界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 且最小距离低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其余建筑不应小于6米 α为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α。15 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控制、15 α、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45 α,60 按离界距离的0 7倍控制 α。60 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3 相邻两块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 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小于本章第2、4条的规定.则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按本条第 1.款和第、2 款的规定退界,其它按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的建筑退距部分由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承担,4,对相邻建设用地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且其建筑物的建筑退距未能满足本条第。1 款和第、2,款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其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退距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控制.超出本条第、1,款和第,2 款规定的建筑退距部分由新建建筑物承担。5。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一般性建 构 筑物退让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公共建筑作为停车的地下室需占入绿化带时.占入宽度不宜超过5米,且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 须同时符合表2,13的有关规定,表2 13,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朝向.层数 新区。旧区 新区,旧区、主要朝向.低层,0.60。454,5多层、0.50 487 8中高层,0 5,98.高层 0,250,215110,1510次要朝向。低层、0 254 按防火间距、多层,0,255.按防火间距 中高层.0.256,8高层 0,1258,8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2 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3,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 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2 5。4。相邻地块 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 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2.取得退让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2,5,5 沿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2、5 6,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边建筑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作绿化隔离带 沿街商铺在退绿化控制线不足10米时,不得沿道路设直接营业面、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2。5。7.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米,2、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2,5、8.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见表2,7.表2 8。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表2,14,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道路A红线宽度,m,道路B红线宽度,m、视距三角形A边、m、视距三角形B边.m,L 60.L,60.10010040.L.60 1007520、L,40,1005012,L 20,752540.L,60.40.L.60.757520.L.40。755012.L。20。502520.L.40、20。L,40.505012、L.20、502512 L.20,12,L,20.2525.注。交叉口建筑在满足退道路要求的前提下。退视距三角形控制线不少于5米,表2,15,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道路宽度,m 视距 m、L,60。40,L 60、20、L,40,停车视距。75,10050 7525。50会车视距.150,200100、15050,752。5。9、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2,5,10,化粪池 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 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2,5。11,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国道,快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2、省道,主要公路 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3。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20米.4,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80米,2。5.1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 5,13,沿河道、湖泊规划蓝线 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 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1.距右江河道规划蓝线,其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边线不少于30米,其他50米宽以下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2.沿澄碧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澄碧河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河岸线不小于20米、3.距澄碧河岸线及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 不得小于15米.4,沿城市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2、5。14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少于15米、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3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4 在现在南昆铁路正线中心两旁分别预留50米为复线建设用地、该范围内不得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2。5、15,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 110千伏。10米 140 220千伏,15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 75米,电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平行时不小于1米.交叉时不小于0 5米。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上方或下方。2 6.建筑夹层设置规定,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纯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夹层,2 6.1.临街商住综合建筑在底层设有商铺的住宅楼 当底层商铺层高超过4,5米时、但不得大于5 5米 可在局部设计夹层车库及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2.6、2。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 不计入层数内、2,6、3.夹层层高超过2、20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 6.4 设在夹层内的单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2.7、地下室与半地下室设置规定 2 7。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 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有关规定 2.7,2。半地下室不得大于地块净面积的1、3,并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当地面敷土深度大于0,9米、可参照表3,3,平台绿化折算表 折算绿地面积,2.7.3,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反之则计入层数,2,7,4 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和容积率内,层高等于或超过2 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 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7、5、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2 7,6 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 的0.7倍,且必须大于5米 2。7 7,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敷土应满足第3.3条规定。其中绿化敷土深度应大于50厘米,且不少于20.可绿化面积的敷土深度宜大于11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