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和建设工程附属车位的控制.除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设用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用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要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机动车出入口的、则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6,要求,表16,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表,注。均以自相交道路直线延长线的交点算起。第三十条,停车位及车库、建设工程附属停车位指标总数控制详见表17。一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必须保证相应的停车位 否则,不予审批.地下车库及地面车库不计容积率,但地面车库需计入建筑密度,为居住区住宅配建的车库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采用了机械式停车的,其机械停车位一律不计入停车位计算.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停车位。也不计入停车位计算。二、停车库、场.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竣工、同时使用,三,地下车库地面必须采用环氧砂浆地坪涂料.否则不予规划验收。四 停车位面积,机动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室内停车库,35、40、M2。车位,机动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四、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室内停车位不得小于总停车位数的70。室外停车位不得侵占小区绿地。来访停车位按总配建车位的10、设置。表17、建设工程附属停车位指标总数控制表。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3.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4、地下车库净高必须大于2、5 米、否则不予规划验收。第三十一条.居住小区沿街裙楼布置商业的 应由居住区开发商按商业建筑面积来提供车位.其中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至少提供一个车位、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停车位。不计入车位计算中。第三十二条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8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表18、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