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二,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三、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15、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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