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二,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三。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表15,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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