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第十二条、建筑容量,一.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 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 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表7,建筑总容量控制表 注,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 9.的规定适当调整,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 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8。9.执行.表8。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控制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 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表9、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 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四.表7、8、9,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五 对未列入表7.8。9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7.8、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七 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八。零散地块开发时 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表10,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 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 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 最低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4,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 4、5,米以内、含。4。5。5。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 5 0,米至,12、0、米.其开放地面层,6,向公众开放绿地 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8。常年开放 且不改变使用性质、二、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 可按表1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 的百分之十五 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表1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 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 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