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第十二条。建筑容量、一,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 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 执行 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表7、建筑总容量控制表,注、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9,的规定适当调整.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8 9,执行。表8、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 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表9、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四。表7、8,9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五,对未列入表7 8.9。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 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7.8,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 10,七 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八。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表10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 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 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最低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4。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4,5、米以内,含。4,5 5.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 5、0。米至,12,0 米,其开放地面层,6.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 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8,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二 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11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 的百分之十五 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 表11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 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 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 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