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第十二条、建筑容量,一。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 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表7,建筑总容量控制表.注 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 9,的规定适当调整,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8,9,执行 表8.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 1,FAR 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 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表9,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 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 绿地率为下限、四,表7.8。9、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五。对未列入表7、8,9,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7,8,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 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七、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八,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表10,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 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公共开放空间,一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 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最低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4,以净宽1 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4,5 米以内 含、4、5.5。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 其最大高差为,5,0 米至.12 0.米.其开放地面层.6,向公众开放绿地 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8,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二.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1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十五,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表1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 其它楼层及地下层 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 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 20 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