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第十二条.建筑容量.一。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 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表7。建筑总容量控制表 注、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9.的规定适当调整,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 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 应按表8。9,执行 表8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1 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表9,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控制指标。注,1 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四.表7.8。9。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五、对未列入表7、8.9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 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但不宜超过表7、8 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七.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八,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表10、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 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公共开放空间 一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最低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4、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 4.5,米以内.含。4、5.5、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 12,0 米,其开放地面层 6。向公众开放绿地 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8、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二 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1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十五.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表1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三.在建筑物内部 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 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 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 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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