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第十二条,建筑容量,一,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照本规定执行.二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表7,建筑总容量控制表,注 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9。的规定适当调整。三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8、9。执行,表8,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 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表9。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四、表7.8,9.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五。对未列入表7、8,9,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 但不宜超过表7。8、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 七.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八.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 的规定,表10,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规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最低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 4.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4,5。米以内,含。4,5。5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 其最大高差为 5.0、米至、12、0.米、其开放地面层。6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8。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二,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 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1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十五。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表1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 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 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 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 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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