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第十四条。建筑间距的通则.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一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 8 倍,2 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 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6、倍、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多层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13,米,二,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2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3,建筑山墙宽度14,米以下的 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 南北向布置的.一类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二类地区间距为24、0,3、Hs、30。米,2。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30.米,H.为较高建筑的高度,五,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 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一类地区建筑间距为30,0 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二类地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十五条.一 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H.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六.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当山墙宽度小于14.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2。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七。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八 有开窗时 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九.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间距.一。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六条,二,三。四。条款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 其间距按第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 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六条、四、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2、的规定,表12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四、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 度的0 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6。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退让的通则,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 公路,河道 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 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并同时符合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一,沿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表1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注。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必须符合表13.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建筑后退各自用地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三.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包括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 南北两侧新建建筑 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距离的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80.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需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四.界外是公共绿地或广场的,各类建筑最小后退距离按表13,其他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五,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 7。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用地界线确有困难的 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 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六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注 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两边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专项设计,以建筑控制线100,m,来控制,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14,规定的基础上,H 24,米的建筑增加3 米,60,米.H,24米的建筑增加5.米.H,60。米的建筑增加6.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楼部分按表14,中H。24。米的退缩规定退后道路红线。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米起计 增加退缩0、3,米、四。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 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应仍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米、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 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0。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三 距高速公路50 米范围内 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铁路交通控制线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 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 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 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地面轨道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 高大构筑物 如水塔。烟囱等 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四,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排洪渠两侧 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新建建筑物 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三条 围墙的设置要求、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二,体育场馆,影剧院 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 8.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 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一,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 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 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四,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 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其他要求 一,连续面宽要求。建筑高度大于30 米的建筑物,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二。住宅建筑阳台外挑时、阳台面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侧建筑面宽的一半,三,建筑的复式层按自然层计算 但复式上层的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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