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林草工程18 1,一般规定18。1。1 具有生态功能的造林种草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水土保持区划所确定的水土保持主导功能相适应、2,应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并应与当地生产.生活条件相适应,3.应注重生物多样性、采用以乡土树草种为主的多林种、多草种配置。18,1,2,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造林种草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水土保持区划所确定水土保持主导功能相适应。2 应根据项目区的自然条件,当地经济状况,产业结构及发展方向 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和特性,3。应在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上 注重经济效益.着力于提高土地生产力,18,1 3,生产建设项目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不影响主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满足生态与景观要求、2 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景观建设相结合、合理配置树草种、18.1,4.小流域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排入河道前宜布置小流域人工湿地、2、对于清洁型小流域。其人工湿地设计应满足沉积泥沙、改善水质和营造景观的功能。18。1 5,坡度5.以下的平缓地,自然坡地和生产建设项目中经土地整治达到绿化条件的各类坡地 应在满足造林或种草所需的土壤水肥及光热条件下布置。生产建设项目林草措施区域应在土地整治的基础上布置,18.1、6、林草措施设计应在工程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立地类型划分和树,草。种的组成与配置等进行分类典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