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环境监测5.2,1,矿区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并应定期对下属各煤炭企业进行环境监测、新建矿区的环境监测站,应在矿区总体规划时作为附属机构列入规划内容.并应与主体机构同时设立,5、2,2 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点,配置烟气,粉尘.污废水等基本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性质 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5,2.3。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2,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污染物总排放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3 污染源监测点应设置采样和测试用的通道,或平台、电源,防雨棚,或防雨罩,等设施.其设计应与相关工程同步、平台最小宽度应为1m,5.2 4,新建的产生废水,烟气的生产设施 其排放管道和烟囱上应设置永久污染源监测采样.计量点,并应建立明显标志、旧有污染排放源应结合技术改造逐步建立该源的监测采样。计量点 5 2.5,当地下水位受到采煤影响时 应布设地下水位监测井 矿井宜在井田首采区内布置。露天矿应在露天采坑周边1km,2km范围内布置。5 2,6 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宜独立建筑,当与其他用房联合建筑时、在设计时应按功能分区,人员通道,给排水 通风采暖 电力供应应相对分离。5、2。7,煤炭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制度 应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监测计划执行。5、2.8。环境监测的采样,分析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