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 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 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 5 对热值很低 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 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 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 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 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7Ci 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4 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 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4 3,11 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 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