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 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 填垫工业场地 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 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 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 5,对热值很低 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 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 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 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 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 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 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绿化带,4 3。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