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 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4、3 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 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 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 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 4 3 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 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 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 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 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 当放射性大于1,10。7Ci 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