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 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 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 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 3,3。新建 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 4、3 4 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 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废渣 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5 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 露天矿坑和山沟 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 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 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 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 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4 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绿化带,4,3 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