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 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 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 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 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 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 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 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 应按本规范第4、1 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 4,3。8。锅炉 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 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 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