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 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 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 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 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 公路的路基材料.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 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 应按本规范第4 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 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 当放射性大于1。10.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 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4。3 11 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 的规模。数量 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