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 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 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4,3 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 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 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 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 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 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 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 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 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 站,的规模,数量 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绿化带、4、3 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