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 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 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3。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 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 废渣 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 3.5 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 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 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 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站、的规模,数量 服务半径以及布置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 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