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 1 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 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 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 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4,3,2 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4、3 3,新建 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 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 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 4 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有害气体.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应进行统一规划 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 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6.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 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 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 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 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 3,11 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 站,的规模,数量、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 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