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4。3,1,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煤厂排出的煤矸石和洗选煤泥、露天矿排出的剥离物.辅助 附属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排出的锅炉,窑炉灰渣和其他工业垃圾,以及工业场地、生活区排出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4,3,2。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排放时应采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防治标准 GB 18599的有关规定,4 3。3,新建 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路的路基,填垫工业场地。铁路护坡或水土保持工程等,生产期的矸石宜进行综合利用、4、3,4、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 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工产品时,应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综合利用过程中排放的烟尘 有害气体 废渣、废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 3,5.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处置 应进行统一规划,宜用于回填沉陷区,采空区,露天矿坑和山沟.对不易风化的中硬以上的矸石,可用作铁路.公路的路基材料。4,3。6 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放应满足工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的要求 4,3、7,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根据矸石淋溶试验结果确定.对有自燃危险倾向的排矸场或排土场、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自燃措施.4.3、8、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当不能利用必须堆放时,应通过浸出试验确定其性质 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4,3.9.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1.10。7Ci、kg时.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4,3、10 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加强对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处置应统一规划 设计、不得排至排矸场或排土场.并应根据居住区的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4.3、11.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日排出量的确定和收集点 站,的规模。数量 服务半径以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绿化带,4.3.12,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居民区至少500m以外的地区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应根据矿区的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