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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二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 镇,行政区划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编制自治区地籍测绘规划 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 由市 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二十五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测绘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所采用的数据和附图,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测制.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 应当采用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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