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三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其他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第三十七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应当自测绘成果验收完成之日起9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测绘成果保管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病毒,防泄密等措施。保障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第四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利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的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的其他测绘成果.第四十一条,自治区实行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制度,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测绘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测绘成果的、成果持有人应当无偿提供。第四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财政投资的其他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利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利用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利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对市,地 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保管的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财政投资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测绘成果的利用、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市 地 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自治区保密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第四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密协议,做好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使用财政资金开展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购置航空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立项前、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原则,提出书面意见,避免重复测绘或者重复购买,第五十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 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属于国家批准 公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属于自治区批准。公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