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二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八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测绘资质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包括。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第三十条,测绘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第三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 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条件,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种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开展测绘活动,第三十四条 区外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自测绘项目开始测绘前10个工作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件和测绘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