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活动。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的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已经被移动,损毁的测量标志,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或者重新设置.保证测量标志的正常使用,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做好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 应当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在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如实报告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