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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测绘标准和测绘系统第十一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自治区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自治区级大地控制网、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区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地 县级大地控制网 第十三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城市和自治区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论证报告、二.技术方案。三 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方式,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建立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建立,并告知相关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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