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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容量控制8 1 原则。8.1。1,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8,2 控制指标,8,2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8、2,2.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8 3,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8,3。1、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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