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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但涉及日照间距 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1,0.5。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1、0。6、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1、0,8,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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